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18條 工科醫用電機之作業已妨害無線電助航或安全業務時,經本會通知後,應立即停止使用,並由本會監督改善,在干擾未完全清除前,不得恢復使用。但為測試干擾原因而必須暫時開機予以檢查時,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