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主任秘書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四、重要會議之督辦。五、分層負責制度訂定或修正之研擬。六、國會聯絡、新聞聯繫及輿情反映。七、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