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第2條 法規: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組織目 第2條 自本會成立之日起,通訊傳播相關法規,包括電信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涉及本會職掌,其職權原屬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局者,主管機關均變更為本會。其他法規涉及本會職掌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