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5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組織目 第5條 審議委員會得邀請左列人員於會議時列席陳述意見。一、中央主管機關承辦人員。二、專家學者。三、有關機關代表。前項人員於會議表決時退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