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多層次傳銷事業基本資料,指事業之名稱、資本額、代表人或負責人、所在地、設立登記日期、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營業所,指主要營業所及其他營業所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