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及變更報備準則 第6條 法規: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及變更報備準則 類別: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第6條 事業依第二條但書規定,以書面方式辦理報備及變更報備者,應於各該事由消滅後七日內,自行至本管理系統完成資料補登。事業依前項規定所為補登內容,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其限期補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