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及變更報備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事業應提供常設電子郵件信箱,及確保為可正常收受電子文件之狀態,於使用本管理系統傳送電子文件後,應適時查閱主管機關所為回復及通知。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