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設置辦法 第4條 法規: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公投行政目 第4條 申請設置二所以上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應指定一所為主辦事處,並由提案人之領銜人、公民投票案支持或反對意見之代表人為負責人,其餘各辦事處由該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