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公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團體、經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
但政黨之各級黨部及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政治團體辦公處,不在此限。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