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設置辦法 第2條 法規: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公投行政目 第2條 提案人之領銜人、公民投票案支持或反對意見之代表人申請設置辦事處,以每一直轄市、縣(市)各設一所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