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第12條 法規: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公投行政目 第12條 提案人之領銜人應妥慎保管連署人名冊電磁紀錄,對連署人提供之個人資料,並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違反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電子連署系統電磁紀錄應保留至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不成立或視為放棄之日後二年,如有公民投票案訴訟,應延長保留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