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定募集,係指公民投票案成立公告後或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收到依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交付辦理公民投票函文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提案人、公民投票案支持或反對意見者,以從事意見宣傳為目的,向不特定人募集財物或接受其捐贈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