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對於收支結算申報表內所列帳目,本會應予查核,並自申報截止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查核。任何人發覺募集經費支出有不實之情事時,得於申報截止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檢具事證,以書面載明真實姓名、住址向本會舉發之。第一項所定完成查核期間之規定,於本會依前項舉發而查核時,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