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 第26條 法規:公民投票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公投行政目 相關法規 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107.02.26訂定)相關 第三章 公民投票程序 › 第二節 地方性公民投票 第26條 公民投票案應分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公民投票案相關事項,除本法已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應報請行政院認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