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公民投票案應分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公民投票案相關事項,除本法已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應報請行政院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