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 第2條 法規:公民投票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公投行政目 相關法規 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107.02.26訂定)相關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一、法律之複決。二、立法原則之創制。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本條定義的名詞 公民投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