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 第16條 法規:公民投票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公投行政目 相關法規 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107.02.26訂定)相關 第三章 公民投票程序 › 第一節 全國性公民投票 第16條 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前項之公民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關於期間與同條項第三款、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