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第11條 法規: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第11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繳交之連署保證金,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前條連署結果公告發布後十日內發還。但其連署人數不足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連署人數二分之一者,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其連署保證金不予發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