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 第7條 法規: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第7條 候選人及政黨政見內容,得以文字、圖案為之。前項政見內容之文字,除數字、社會大眾通用之英文字、英文網址、原住民族語言之書寫符號外,應使用中文文字,字體大小不得小於八級字,行距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字體大小及行距有不符規定者,應於登記期間截止前修改;屆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由選舉委員會編排版面,超過版面之文字,不予刊登選舉公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