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選舉公報,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編製,提供電子檔交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印發。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編製及印發。選舉委員會得視候選人人數多寡合併或分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