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 第2條 法規:公職人員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第2條 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原住民立法委員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之。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之電視時段,由選舉委員會洽請轄內電視臺提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