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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置計時員,於主持人指定領銜人或被罷免人發言開始計時;並於領銜人或被罷免人上臺說明規定時間屆滿前二分鐘時,按鈴一短聲示意,時間屆滿按鈴二長聲,領銜人或被罷免人應即結束發言,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延長。
如仍不停止發言時,主持人應予制止,並關閉電源,不予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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