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置計時員,於主持人指定領銜人或被罷免人發言開始計時;並於領銜人或被罷免人上臺說明規定時間屆滿前二分鐘時,按鈴一短聲示意,時間屆滿按鈴二長聲,領銜人或被罷免人應即結束發言,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延長。如仍不停止發言時,主持人應予制止,並關閉電源,不予播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