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 第11條 法規:公職人員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第11條 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現場,除主持人、領銜人、被罷免人、選務人員及工作人員外,他人不得在場。現場使用之道具背景,由選舉委員會協調電視臺負責安排,領銜人及被罷免人不得異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