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 第10條 法規:公職人員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第10條 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參加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由本人親自為之,不得由他人替代或以錄音、錄影播出。領銜人及被罷免人進行罷免說明時,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或有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違者由主持人予以制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