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 第12條 法規: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立故宮博物院 › 故宮博物目 第12條 若未向本院提出申請或未經本院同意即擅行使用本院藏品圖像或盜版印刷時,本院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且得視違規情節輕重請求支付權利金三至十倍或查獲商品總價三十至五十倍數額之賠償金。擅行使用本院藏品圖像或盜版印刷者於繳交權利金後,向本院補提申請者,本院得酌情按最低標準計罰賠償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