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法規: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立故宮博物院 › 組織目 第7條 第四條至第六條所定各項清冊內容,本院各單位得按業務性質及經管財物、事務情形增減編製;其得以現行電腦作業系統產製且功能相同者,不受所定種類名稱及格式之限制。本院各單位應將前項清冊編製成冊,經本院院長核定後,送交本院人事室備存;修正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