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法規: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立故宮博物院 › 組織目 第6條 本院經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含電子檔):一、交代表冊總目錄。二、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三、財物清冊。四、事務清冊。五、文物清冊。六、其他有關經管人員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保管機密文書人員調職時,應將所保管之機密文書,逐項點交單位主管或指定之接管人員,並列冊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