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法規: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立故宮博物院 › 組織目 第3條 本院院長交接(代)由行政院派員監交。本院主管人員交接(代),由本院院長派員監交。本院經管人員交接(代),由本院院長派員或授權單位主管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