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法規: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立故宮博物院 › 組織目 第2條 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院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前任人員離開任地時,應依本條例及本細則之規定,與後任人員或職務代理人員(含經行政院或本院院長核定之代理人員及本院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排定之法定代理人)辦理交代;職務代理人員卸除代理職務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