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法規: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立故宮博物院 › 組織目 第11條 本院院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及事務清冊,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及事務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本院院長移交之財產清冊,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