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法規: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立故宮博物院 › 組織目 第10條 本院主管人員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單位,一份送達新任人員,一份會陳本院院長核定。本院經管人員移交清冊,比照前項程序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