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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法規章節: 第57條

外匯證券商於遷址或更名時,應於取得主管機關營業執照或許可證後七日內函報本行備查;其為遷址者,並應檢附符合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六款之經辦人員及覆核人員資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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