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條外匯證券商與客戶之外匯交易買賣匯率,由各外匯證券商自行訂定。每筆交易金額在一萬美元以下涉及新臺幣之匯率,應於每營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以前,在營業場所揭示,並於公開之網站或其他足使公眾知悉之方式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