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4條 法規: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第三章 外匯業務之經營管理分則 › 第一節 涉及外匯之證券相關業務 › 第七款 國內外幣計價指數股票型基金業務 第34條 證券業擔任國內外幣計價ETF之流動量提供者,其業務申辦程序及文件準用前條之規定。但前條第一款第二目文件,以國內外幣計價ETF市場流動量之契約取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