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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證券業擔任國內外幣計價ETF之參與證券商,受理(經紀)或從事(自營)申購或買回國內外幣ETF業務,應於開辦前檢附下列書件,向本行申請許可或函報備查:一、首次擔任國內外幣計價ETF之參與證券商,除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外,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一)證交所核發之資格許可函。
(二)該檔外幣計價ETF之參與契約。
(三)營業計畫書(包括業務簡介、相關外幣資金規劃所涉結匯事項及避險交易)。
二、嗣後擔任國內他檔外幣計價ETF之參與證券商,僅須於開辦前備文檢附前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文件,函報本行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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