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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證券業已取得國內債券承銷業務資格者,得不經申請逕行辦理募集發行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相關之財務規劃、評估及顧問業務,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得辦理包銷或餘額包銷。
二、不得涉及發行人與投資人間之款券收付事宜。
三、不得據以函報外幣計價國際債券承銷業務之開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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