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條證券業辦理各項外匯業務,應先確認客戶身分、基本登記資料及憑辦文件符合規定後,始得受理。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涉及之確認客戶身…
- 第12條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所涉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應依相關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並應就外匯相關風險充分揭露與告知客戶,且不得涉及對新臺…
- 第13條證券業因辦理外匯業務所產生之外匯部位拋補,應由總公司向外匯指定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或國外金融機構辦理。證券業應注意其外…
- 第14條證券業辦理證券相關外匯業務產生之外幣資金需求,得經由下列方式籌措外幣資金:一、證券業得與外匯指定銀行進行新臺幣與外幣間換…
- 第16條證券業經本行許可辦理證券相關外匯業務者,得於其許可業務之範圍內接受同一公司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委託代為處理國際證券業務及相…
- 第17條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涉及資金匯出、入,或新臺幣結匯事宜,應洽外匯指定銀行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以…
- 第18條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應依業務種類填送本行外匯局相關報表,並應確保報表填送內容之完整與正確。報表之格式、填表說明、檢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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