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第二章 外匯業務之經營管理通則 › 第二節 外匯業務之管理 第13條 證券業因辦理外匯業務所產生之外匯部位拋補,應由總公司向外匯指定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或國外金融機構辦理。證券業應注意其外匯風險,並依所辦外匯業務之內容,自行訂定外匯風險管理規範,並報董(理)事會或外國證券商總公司(或區域總部)通過,責成各單位確實遵行,並定期辦理稽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