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2條指定銀行辦理未涉及新臺幣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外幣保證金交易:(一)不得以外幣貸款為之。(二)非經…
- 第33條本行對指定銀行辦理尚未開放之外匯衍生性商品,於必要時得於許可函中另行訂定辦理該項商品應遵循事項,或授權財團法人臺北外匯市…
- 第34條指定銀行辦理外匯存款業務,應參照國際慣例自行訂定並公告最低存款利率。未公告存款天期之利率,指定銀行得參酌相近天期之公告利…
- 第35條指定銀行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應限制每帳戶每日累積提領外幣金額,以等值一萬美元為限。
- 第36條指定銀行發行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應以無實體方式為之,相關應遵循事項、辦理方式及報送報表,由本行另定之。
- 第37條銀行業與顧客之外匯交易買賣匯率,由各銀行業自行訂定。每筆交易金額在一萬美元以下涉及新臺幣之匯率,應於每營業日上午九時三十…
- 第38-1條指定銀行辦理外幣貸款業務,應依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及本行其他規定辦理。除本行另有規定者外,外幣貸款不得兌換為新臺幣…
- 第39條經本行許可之外幣清算銀行辦理外幣清算業務,應遵循下列規定:一、營運期間非經本行許可,不得擅自停止辦理;如無法正常運作,或…
- 第40條指定銀行兼營信託業辦理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業務,除本行另有規定或經本行另予核准外,應遵循下列事項:一、信託財產交付、返…
- 第41條指定銀行發行外匯金融債券,其所募資金應以外幣保留。如需兌換為新臺幣使用,應以換匯交易或換匯換利交易方式辦理;並應依本行規…
- 第42條指定銀行於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外匯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每筆結匯金額以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或等值外幣者為限。二、非共同…
- 第43條指定銀行得向外匯市場或本行買入或賣出外匯,亦得在自行訂定額度內持有買超或賣超部位。指定銀行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應遵循基金…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