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7條 法規: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第三章 外匯業務之經營 第37條 銀行業與顧客之外匯交易買賣匯率,由各銀行業自行訂定。每筆交易金額在一萬美元以下涉及新臺幣之匯率,應於每營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以前,在營業場所揭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