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管制辦法 第4條 法規:外匯管制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第4條 第二條及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採取之措施,其處置對象為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外匯支出或交易之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採取之措施,其處置對象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