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第8條 法規: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第8條 申報義務人至銀行業櫃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者,銀行業應查驗身分文件或基本登記資料,輔導申報義務人填報申報書,辦理申報事宜,並應在申報書之「銀行業或外匯證券商負責輔導申報義務人員簽章」欄簽章。銀行業對申報義務人至銀行業櫃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所填報之申報書及提供之文件,應妥善保存備供稽核及查詢,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