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義務人於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後,不得要求更改申報書內容。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經由銀行業向本行申請更正:
一、申報義務人非故意申報不實,經舉證並檢具律師、會計師或銀行業出具無故意申報不實意見書。
二、因故意申報不實,已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依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作成之結匯證實書如與憑以掣發之證明文件不符時,其更正準用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第13條
第13條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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