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 第2條 法規: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發行目 第2條 紙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收兌:一、樣本券。二、已作廢之紙幣。三、故意損壞。四、故意剪挖、塗改或剝去一面。五、餘留部分未達二分之一。六、拼湊成張不能脗合。七、經火燻、火焚、水浸、油漬、塗染、腐蝕或其他情事,致不能辨認真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