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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發行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硬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收兌:一、故意損壞。
二、已作廢之硬幣。
三、故意鑿蓋硬印戳記,致重量減少或形式改變。
四、經火燻、火焚、水漬、油漬、塗染、腐蝕或其他情事,致不能辨認真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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