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 第10條 法規: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發行目 第10條 申請第五條或第八條之鑑定,應填具申請書(附件),向經理新臺幣發行附隨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辦理;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或硬幣,由申請人送(寄)達鑑定機關(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