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3條 法規: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管理代表:由票據交換所總經理擔任,或由總經理直接授權,負責督導本計畫之規劃、訂定、執行、修訂及相關決策之人員。二、個人資料內評代表:由票據交換所總經理授權,負責督導相關內評人員評核本計畫之執行成效之人員。三、所屬人員:執行業務之過程必須接觸個人資料之人員,包括票據交換所之定期或不定期契約人員及派遣員工。 本條定義的名詞 個人資料管理代表 個人資料內評代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