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本計畫各項程序執行時,票據交換所至少應保存下列紀錄:一、個人資料交付、傳輸之紀錄。二、確認個人資料正確性及更正之紀錄。三、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紀錄。四、個人資料刪除、廢棄之紀錄。五、存取個人資料系統之紀錄。六、備份及還原測試之紀錄。七、所屬人員權限新增、變動及刪除之紀錄。八、所屬人員違反權限行為之紀錄。九、因應事故發生所採取行為之紀錄。十、定期檢查處理個人資料之資訊系統之紀錄。十一、教育訓練之紀錄。十二、本計畫稽核及改善程序執行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