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17條 法規: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第三章 法令遵循程序 第17條 票據交換所為確認其保有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相關程序:一、確保資料於處理過程中,正確性不受影響。二、當確認資料有錯誤時,應適時更正。三、定期檢查資料之正確性。因可歸責於票據交換所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訂定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對象之程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