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第三章 票據交換及劃撥結算 第8條 凡經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金融業者,均得向票據交換所申請參加票據交換,成為交換單位;交換單位之分支單位應一律參加當地票據交換。但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所收之票據,由本行指定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交換單位代理交換。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參加交換之金融業者,得委託交換單位代理票據交換,受託金融業並應向票據交換所申請,經其同意後辦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